公文的意義

  所謂「公文」,古稱「官書」或「官文書」,今稱「公文書」或「公務文書」。現行〈公文程式條例〉第1條規定:「稱公文者,謂處理公務之文書。」所謂「處理公務之文書」,一般習稱之意義指:機關與機關或機關與人民往來之公文書,機關內部通行之文書。其範疇較為廣泛,可稱為廣義之公文。至〈刑法〉第十條規定:「稱公文書者,謂公務員職務上制作之文書。」則範疇較狹,可稱為狹義之公文。就廣義之公文言,生為現代人,幾無日不接觸。如政府各機關之公告、納稅通知等,皆與工作或生活息息相關。因此,不僅公務員需精研公文處理,一般商業組織、民間團體可比照辨理,即在學之學生、未就業之家庭主婦亦應具備常識,方不致臨事無措或坐失權益。

  公文寫作並不是為了舞文玩法、虛應故事,而是一種維繫團體正常而有效率運作、鎖定責任和時效的管理藝術。如何正確、簡明、一致且迅速的將團體中意見、決策加以溝通、匯整、布達,有賴一套完整、便利而又不產生歧義的語言規則。公文寫作正扮演這樣的角色。同樣的,公文寫作也能反映企業的文化,一個謙恭篤實、簡練和諧的公文寫作品質,不僅能贏得對方的信賴與尊重,在企業團體之中也更能掌握各階層的決策與反應。

  公文寫作要省時省事,以達到「簡、淺、明、確」的要求。除文字應清晰曉暢,條理分明外,所提意見或辦法,須力求周詳具體、適切可行。公文寫作的道理也如同人際關係,要合情合理。在重要事項記述上,應避免錯誤和遺漏,觀點亦應避免偏差、歪曲。措詞須切實,勿模稜兩可或套用陳腐之詞。態度則應誠懇謙和,不卑不亢。

公文的種類

  根據現行〈公文程式條例〉第2條規定,公文的類別如以下數種:

  1. 令:公布法律、任免、獎懲官員,總統、軍事機關、部隊發布命令時用之。
  2. 呈:對總統有所呈請或報告時用之。
  3. 咨:總統與國民大會、立法院、監察院公文往復時用之。
  4. 函:各機關間公文往復,或人民與機關間之申請與答復時用之。
  5. 公告:各機關對公眾有所宣布時用之。
  6. 其他公文。
又根據行政院民國93年12月最新修訂的《文書處理手冊》中對於「其他公文」的補充說明,共列舉16項:
  1. 書函:
    1. 於公務未決階段需要磋商、徵詢意見或通報時使用。
    2. 代替過去之便函、備忘錄、簡便行文表,其適用範圍較函為廣泛,舉凡答復簡單案情,寄送普通文件、書刊,或為一般聯繫、查詢等事項行文時均可使用,其性質不如函之正式性。
  2. 開會通知單:召集會議時使用。
  3. 公務電話紀錄:凡公務上聯繫、洽詢、通知等可以電話簡單正確說明之事項,經通話後,發話人如認有必要,可將通話紀錄作成2份並經發話人簽章,以1份送達受話人簽收,雙方附卷,以供查考。
  4. 手令或手諭:機關長官對所屬有所指示或交辦時使用。
  5. 簽:承辦人員就職掌事項,或下級機關首長對上級機關首長有所陳述、請示、請求、建議時使用。
  6. 報告:公務用報告如調查報告、研究報告、評估報告等;或機關所屬人員就個人事務有所陳請時使用。
  7. 箋函或便箋:以個人或單位名義於洽商或回復公務時使用。
  8. 聘書:聘用人員時使用。
  9. 證明書:對人、事、物之證明時使用。
  10. 證書或執照:對個人或團體依法令規定取得特定資格時使用。
  11. 契約書:當事人雙方意思表示一致,成立契約關係時使用。
  12. 提案:對會議提出報告或討論事項時使用。
  13. 紀錄:記錄會議經過、決議或結論時使用。
  14. 節略:對上級人員略述事情之大要,亦稱綱要。
  15. 說帖:詳述機關掌理業務辦理情形,請相關機關或部門予以支持時使用。
  16. 定型化表單。

其中又以函、開會通知單、簽、報告等最常運用,初學者宜先熟悉體例。

如果依使用時機與行文系統來區分,則有上行文、平行文、下行文的不同:

  1. 上行文:為下級機關向所屬上級機關及其他高級機關所為意思表示之文書,如前文提到的「呈」即是。
  2. 平行文:為同級機關相互對待所為意思表示之文書,如前文提到的「咨」即是。至於「公告」用以曉示、宣告、示禁或徵求,則亦當屬平行文。
  3. 下行文:為上級機關對所屬下級機關及所為意思表示之文書,如前文提到的「令」。

至於「函」,則依其使用時機不同,上行文、平行文、下行文均可使用,惟其中措辭有所差異。